會議名稱:《聊城市供熱條例》立法聽證會
會議時間:2024 年 2 月 20 日下午 3 點
會議地點:聊城市東昌府區昌潤南路 8 號市政府第二辦公區南樓 504 會議室
主持人:邵代明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法規科科長
介紹人:黃 雷 聊城市城市管理局供熱辦主任
聽證人:賈慶玉 山東智祥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
參加人:市人大代表王超、張月輝,市政協委員王艷鑫、王亮,行業代表薛宏偉、劉曉光,市民代表王金光、溫漢華、展端勝、馬北北。
一、介紹了《聊城市供熱條例》立法背景和過程。
二、聽證會主要分為聽證人對聽證事項作出說明,聽證代表陳述發表意見、辯論及回應三個階段。
三、會上 10 名代表共提出了 5 條建議,聽證人一 一 作了回應。
四、具體建議采納情況
(一)第十條,換熱站設置在地上會有難度
考慮到現實情況中,換熱站一般都建設在地下,目前也沒有強制性規定換熱站必須設置在地上空間,因此,對本條建議予以部分采納。刪除第十條“除特殊情況外,不得設在地下室、地下車庫等地下空間”,修改為“鼓勵在供熱區域地上獨立設置”。
(二)第十一條,實施用熱計量裝置與聊城實際不符
目前,聊城確實還沒有實施用熱計量裝置的條件,但是《山東省供熱條例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》《民用建筑節能條例》等上位法,都對實施用熱計量裝置進行了明確的要求,為與上位法保持一致,也為聊城市未來實施用熱計量裝置做準備,《聊城市供熱條例》需要對用熱計量進行規定。因此本條建議,不予采納。
(三)第十五條,具體辦法由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制定與上位法不一致
目前主城區基本已經實現經營一體化,但是各縣還有部分沒有完成移交工作,“具體辦法”應解釋為“具體移交工作方案”。經討論論證,認為將“具體辦法由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制定”改為“具體移交工作由縣(市、區)人民政府組織實施”,說法更明確,不容易產生歧義,對該條建議予以采納。
(四)第十九條,供熱價格應充分考慮市民的承受能力和供熱企業的運營成本
結合建議和聊城市發改委的建議,對《聊城市供熱條例》第十九條進行修改。對該條建議予以采納。
(五)第四十七條,新增的法律責任過重
聽證代表都認為新增法律責任非常必要。結合所有代表意見,新增法律責任不宜再單獨設立,應與上位法涉及的內容一并設置,并且本條有責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再處罰的規定,因此,認為設定的法律責任過罰相當,對該條建議不予采納。
掃碼使用手機瀏覽本頁內容